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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板零售管理法规的行为
 
产品名称:钢板零售管理法规的行为

产品编号:163557-506

产品型号:钢板零售管理法规的行为

市场价格:0元/件

批发价格:0元/件

更新时间:2013.10.24

出品单位:钢板零割|钢板零割报价|钢板零割企业的专业公司-无锡佳商特经贸有限公司


   产品详细介绍
钢板零售管理法规的行为

钢板零售管理法规的行为

下一个钢板切割工件:钢板零售的三大最重要的历史贡献

由有关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九条《办法》第二十七条所称规定的使用’区域,包括《办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使用区域。 第四+条《办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发钢板零售登记簿的式样和使用办法,以及发钢板零售使用情况报告的形式和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四十一条使用发钢板零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钢板零售.不得丢失。发钢板零售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第五章发钢板零售的检査 第四十二条《办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发钢板零售换钢板零售证仅限于在本县(市)范围内使用。需要调出外县(市)的发钢板零售查验时,应与该县(市)税务机关联系,使用当地的发钢板零售换钢板零售证。 第四十三条发钢板零售的真伪由税务机关鉴定。 第四十四条收执发钢板零售或保管发钢板零售存根联的单位,接到税务机关“发钢板零售填写情况核对卡”后,应在十五日内填写有关情况报回。“发钢板零售填写情况核对卡”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六章罚贝IJ 第四十五条税务机关对违反发钢板零售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违反发钢板零售管理法规的案件,应立案查处。 对违反发钢板零售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或没收非法所得款额在一千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自行决定。 第四+六条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印制发钢板零售、生产发钢板零售防伪专用品的行为: (一)未经省级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私自印制发钢板零售; (二)朱经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私自生产发钢板零售防伪专用品、私自印制增值税专用发钢板零售; (三)伪造、私刻发钢板零售监制章,伪造、私造发钢板零售防伪专用品; (四)印制发钢板零售的企业未按“发钢板零售印制通知书”印制发钢板零售,生产 发钢板零售防伪专用品的企业未按“发钢板零售防伪专用品生产通知书”生产防*伪专用品; (五)转借、转让发钢板零售监制章和发钢板零售防伪专用品, (六)印制发钢板零售和生产发钢板零售防伪专用品的企业未按规定销毁废(次)品而造成流失i (七)用钢板零售单位私自印制发钢板零售; (八未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制定印制发钢板零售和生产发钢板零售防伪专用品管理制度, (九)其他未按规定印制发钢板零售和生产发钢板零售防伪专用品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领购发钢板零售的行为: (一)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钢板零售; (二)私售、倒买倒卖发钢板零售; (三)贩运、窝藏假发钢板零售; (四)向他人提供发钢板零售或者借用他人发钢板零售; (五)盗取(用)发钢板零售; (六)其他未按规定领购发钢板零售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钢板零售的行为: (一)应幵具而未开具发钢板零售* (二)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增值税销项税额等内容不一致 (三)填写项_不齐全;、 (四)涂改发钢板零售* (五)转借、转让、代开发钢板零售》 (六)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钢板零售;. (七)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钢板零售; (八)开具钢板零售物不符发钢板零售; (九)开具作废发钢板零售; (十)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钢板零售; • (十一)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钢板零售开具; (十二)扩大专业发钢板零售或增值税专用发钢板零售开具范围; . (十三)未按规定报告发钢板零售使用情况》 (十四)未按规定设置发钢板零售登记簿; (十五)其他未按规定开具发钢板零售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钢板零售的行为: (一)应取得而未取得发钢板零售; (二)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钢板零售; (三)取得发钢板零售时.要求开钢板零售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额; (四)自行填开发钢板零售入帐s (五)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钢板零售的行为。 第五十条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保管发钢板零售的行为: (一)丢失发钢板零售; (二)损(撕)毁发钢板零售; (三)丢失或擅自销毁发钢板零售存根联以及发钢板零售登记簿; * (四)未按规S缴销发钢板零售; (五)印制发钢板零售的企业和生产发钢板零售防伪专用品的企业丢失发钢板零售^或发钢板零售监制章及发钢板零售防丨为专用品等; (六)耒按规定建立发钢板零售保管制度; (七)其他未按规定保管发钢板零售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 (一)拒绝检査; (二)隐瞒真实情况; (三)刁难、阻挠税务人员进行检査t (四)拒绝接受《发钢板零售换钢板零售证》; (五)拒绝提供有关资料; (六)拒绝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 (七)拒绝接受有关发钢板零售问题的询问; (八)其他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 第五+二条《办法》第三十七条所称“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钢板零售”,包括经税务机关监制的空白发钢板零售和伪造的假空白发钢板零售。 第五+三条《办法》第三十八条所称倒买倒卖发钢板零售,包括倒买倒卖发钢板零售、发钢板零售防丨为专用品和伪造的假发钢板零售。 第五十四条《办法》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条所称没收非法所得,是指没收因伪造和非法印制、生产、买卖、转让、代开、不如实开具以及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发钢板零售、发钢板零售监制章或者发钢板零售防伪专用品和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所取得的收入. 第五十五条对违反发钢板零售管理法规造成偷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理。 对违反发钢板零售管理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书面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六条《办法》第四十条所称“可以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期限和程序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七条《办法》第四十二条“专业发钢板零售”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帐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钢板零售、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民用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钢板零售、货钢板零售等。 上述单位承包、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和个人经营或采取国有民'苗形式所用的专业发钢板零售,以及上述单位的其他发钢板零售均应套印全国统一发钢板零售监制章.由税务机关统一管理。 第五+八条《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五十九条《办法》实施前发生的发钢板零售违法行为,依照当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H■—条本实施细则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发钢板零售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施行。各部门原有关规定与《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按《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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