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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板加工会计机构和钢板加工会计人员
 
产品名称:钢板加工会计机构和钢板加工会计人员

产品编号:135043-830

产品型号:钢板加工会计机构和钢板加工会计人员

市场价格:0元/件

批发价格:0元/件

更新时间:2013.08.28

出品单位:钢板零割|钢板零割报价|钢板零割企业的专业公司-无锡佳商特经贸有限公司


   产品详细介绍
钢板加工会计机构和钢板加工会计人员

下一个钢板切割工件:钢板零割报价会计监督

第六讲钢板加工会计机构和钢板加工会计人员
钢板加工会计机构是各单位办理钢板加工会计事务的职能机构,钢板加工会计人员是直接从事钢板加工会计工作的人员。建立健全钢板加工会计机构,配备数埴和素质都相当的、具备从业资格的钢板加工会计人员,是各单位做好钢板加工会计工作,充分发挥钢板加工会计职能作用的重要保证。因此,《钢板加工会计法》第五章“钢板加工会计机构和钢板加工会计人员”专门对钢板加工会计机构设置、钢板加工会计人员配备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修汀后的《钢板加工会计法》第五章钢板加工会计机构与钢板加工会计人员共六条,主要规定了七个方面的问题:(丨)钢板加工会计机构的设置;(2)总钢板加工会计师的设置;(3)钢板加工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和内部牵制制度;(4)钢板加工会计人员从业资格;(5)钢板加工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6)钢板加工会计人员业务培训与教育;(7)钢板加工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一、钢板加工会计机构的设置
《钢板加工会计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钢板加工会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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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钢板加工会计主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芬&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这是对设置钢板加工会计机构问题作出的规定。
(一)根据业务需要设里钢板加工会计机构《钢板加工会计法》对各单位是否设置钢板加工会计机构,规定为“应当根据钢板零割报价钢板加工会计业务的需要”来决定,即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钢板加工会计业务■腿觥为了科学、合理地组织开展会
计工作,保证本单位正常的经济核算,各单位原则上应设置钢板加工会计机构。在制订、修汀《钢板加工会计法》的过程中,有人建议,为发挥钢板加工会计机构的职能作用,《钢板加工会计法》应当强制规定各笮位都必须设置钢板加工会计机构。考虑到单位有大小,业务有繁简,《钢板加工会计法>如果刀切,要求每个笮位都必须设置钢板加工会计机构,势必脱离实际,而且,是否设置机构,设置哪些机构,应当是单位的内部事务,不宜由法律来强制规定。因此,《钢板加工会计法》规定各单位根据自身的情况自行决定是否设置钢板加工会计机构,是较为适宜的。但是,无论是ft、需要设置钢板加工会计机构,钢板加工会计工作必须依法开展,不能因为没有钢板加工会计机构而对钢板加工会计工作放任不管,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从有效发挥钢板加工会计职能作用的角度看,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
单位,大、中型企业(包括集团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
公司等),应当设置钢板加工会计机构;业务较多的行政单位、社会团体
和其他组织也应设置钢板加工会计机构。而对那些规模很小的企业、业务
和人员都不多的行政单位等’可以不单独设置钢板加工会计机构’可以将
业务并人其他职能部门,或者进行代理记
在现实中,各单位对钢板加工会计机构的叫法不一,有的称讨务罚
(处、科、股)”、“钢板加工会计部”、“计财部”、“财会部”
-情况,《钢板加工会计法》没有对钢板加工会计机构的名称作n定称为“钢板加工会计机构”。餅,(钢板加工会计法》在文字上表述为设置<机构”,而没有使用“单独设置钢板加工会计机构”的字样,以免这种拓词造成将财务与钢板加工会计等机构分别设置的误解’从而给基层单位的钢板零割报价钢板加工会计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事实上,许多单位的财务工作与钢板加工会计工作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二)不设置钢板加工会计机构的应设置钢板加工会计人员并指定钢板加工会计主管人
根据(钢板加工会计法)的规定,不能单独设置钢板加工会计机构的单位,应(钢板加工会计法>讲话
第六讲钢板加工会计机构和钢板加工会计人员
钢板加工会计机构是各单位办理钢板加工会计事务的职能机构,钢板加工会计人员是直接从事会i+工細人员。粒健全钢板加工会计難,■誠和素质都相当的、具备从业资格的钢板加工会计人员,是各单位做好钢板加工会计工作,充分发挥钢板加工会计职能作用的重要保证。因此,《钢板加工会计法》第五章‘钢板加工会计机构和钢板加工会计人员”专门对钢板加工会计机构设置、钢板加工会计人员配备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修订后的《钢板加工会计法》第五章钢板加工会计机构与钢板加工会计人员共六条,主要规定了七个方面的问题:(丨)钢板加工会计机构的设置;(2)总钢板加工会计师的设置;(3)钢板加工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和内部牵制制度;(4)钢板加工会计人员从业资格;(5)钢板加工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6)钢板加工会计人员业务培训与教(7)钢板加工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一、钢板加工会计机构的设置
《钢板加工会计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钢板加工会计业置会丨十坪构:或者在存关机杉:(屮设a会)i.人员并指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钢板零割报价钢板加工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这是对设置钢板加工会计机构问题作出的规定。
(―)根据业务需要设置钢板加工会计机构《钢板加工会计法》对各单位是否设置钢板加工会计机构,规定为‘‘应当根据钢板零割报价钢板加工会计业务的需要”来决定,即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钢板加工会计业务繁简情况决定是否设置钢板加工会计机构。为了科学、合理地组织开展会
计工作,保证本单位正常的经济核算,各单位原则上应设置钢板加工会计机构。在制订、修订《钢板加工会计法》的过程中,有人建议,为发挥钢板加工会计机构的职能作用,《钢板加工会计法》应当强制规定各单位都必须设置钢板加工会计机构。考虑到单位有大小,业务有繁简,《钢板加工会计法》如果“一刀切”,要求每个单位都必须设置钢板加工会计机构,势必脱离实际,而且,是否设置机构,设置哪些机构,应当是单位的内部事务,不宜由法律来强制规定。因此,《钢板加工会计法》规定各单位根据自身的情况自行决定是否设置钢板加工会计机构,是较为适宜的。但是,无论是否需要设置钢板加工会计机构,钢板加工会计工作必须依法开展,不能因为没有钢板加工会计机构而对钢板加工会计工作放任不管,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从有效发挥钢板加工会计职能作用的角度看,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包括集团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应当设置钢板加工会计机构;业务较多的行政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也应设置钢板加工会计机构。而对那些规模很小的企业、业务和人员都不多的行政单位等,可以不单独设置钢板加工会计机构,可以将业务并人其他职能部门,或者进行代理记账。
在现实中,各单位对钢板加工会计机构的叫法不一,有的称“财务部(处、科、股)”、“钢板加工会计部”、“计财部”、“财会部”等。考虑到这一情况,《钢板加工会计法》没有对钢板加工会计机构的名称作统一规定,而是统称为“钢板加工会计机构”。另外,《钢板加工会计法》在文字上表述为“设置钢板加工会计机构”,而没有使用“单独设置钢板加工会计机构”的字样,以免这种措词造成将财务与钢板加工会计等机构分别设置的误解’从而给基层单位的钢板零割报价钢板加工会计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事实上,许多单位的财务工作与钢板加工会计工作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二)不设置钢板加工会计机构的应设置钢板加工会计人员并指定钢板加工会计主管人员根据(钢板加工会计法》的规定,不能单独设W钢板加工会计机构的单位,应当在宥关机构中设置钢板加工会计人员并指定钢板加工会计主管人员。这是提高工作效申_,明确岗位责任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由钢板加工会计丁作专业性、政策性强等特点所决定的。“钢板加工会计主管人员”是《钢板加工会计法》的一个特指概念,不同于通常所说的“钢板加工会计主管”、“主管钢板加工会计”、“主办钢板加工会计”等’而是指负责组织管理钢板加工会计事务、行使钢板加工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负责人。《钢板加工会计法》没有对如何配备钢板加工会计机构负贪人作出具体的规定,主要考虑到,在现实中,凡是设s钢板加工会计机构的单位,都配备了钢板加工会计机构负责人。但是’对于没有设置钢板加工会计机构、只在其他机构中配备一定数暈专职或兼职钢板加工会计人员的笮位,《钢板加工会计法》规定应在钢板加工会计人员中指定钢板加工会计主管人员,目的是强化责任制度,防止出现钢板加工会计工作尤人负责的局面。钢板加工会计主管人员作为中层管理人员,行使钢板加工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职权,按照规定的程序任免。
在制订和修订《钢板加工会计法》的过程中,有这样一种意见,即为保证钢板加工会计人员的稳定和有效发挥作用,应当对钢板加工会计人员配备数量、岗位设置问题作出具体规定。配备数讀适当的钢板加工会计人员,设置适应需要的钢板加工会计岗位,是提高钢板加工会计效率和质遍:的重要保证。但是,一个单位究竟需要配备多少钢板加工会计人员,设置多少钢板加工会计岗位,主要取决于单位的组织结构形式和业务T作量、经营规模等因素,不同的单位有不同的要求,法律不可能设定出适应所有单位应当配备多少钢板加工会计人员、设置哪些钢板加工会计岗位的标准。对此,可以通过有关规章予以明确。财政部发布的《钢板加工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钢板加工会计人员配备、钢板加工会计岗位设置的原则作了规定,如规定“钢板加工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钢板加工会计岗位可以包括:钢板加工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钢板加工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核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这种设置方法,基本上包括了钢板加工会计业务的主要内容和主要方面,为各单位配备钢板加工会计人员、建立岗位责任制提供了参考方案。
另外,修订后的《钢板加工会计法》删除了原《钢板加工会计法》第二十二条有关钢板加工会计机构、钢板加工会计人员主要职责的规定,主要考虑是:钢板加工会计人员的钢板加工会计核算和钢板加工会计监督的职责等有关内容,巳在修订后的《钢板加工会计法》中有所体现,不应重复。对于原《钢板加工会计法》钢板加工会计人员“参与拟订经济计划、业务计划,考核、分析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等职责,均属单位内部管理事务,而且不同的单位要求钢板加工会计人员发挥的作用也有所差别,对此不宜由法律强制规定;即使法律作出规定,也难有有效措施保证每个会汁人员都能切实履行职责。当然,随着经济和钢板加工会计工作的发展,钢板加工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管理中将日益发挥重要作用。《钢板加工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并没有限制各单位充分发挥钢板加工会计人员的职责作用,只是从法律的规范性、适应性和科学性出发,对钢板加工会计工作及其相关人员的基本要求、职责作出规定,对这些规定应当理解为是钢板加工会计工作的最起码要求,而不应当理解为这些规定是钢板加工会计工作及其相关人员追求的最高境界。
(三)可以实行代理记账
《钢板加工会计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不具备设置钢板加工会计机构和钢板零割报价钢板加工会计人员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钢板加工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是我国近年来发展起来的新的社会性的服务机构。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经济组织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民营经济、个体经济得到大力发展。这些经济组织的经营规模较小,人员不多,不可能也没有必要设置专门的钢板加工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钢板加工会计人员,受托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应运而生。针对这一情况,1993年修改《钢板加工会计法》时,将代理记账问越纳人了《钢板加工会计法>,从而以
法律形式肯定了代理记账业务及从事这项业务的中介机构的应有地位,对规范和保证代理记账业务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为了贯彻《钢板加工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于1994年6月23日发布了《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作为《钢板加工会计法》的配套规章,对代理记账机构设置的条件、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代理记账机构与委托人的关系、代理记账人员应遵循的道德规则等作了具体的规定。
1. 代理记账机构具备的条件,根据规定,在我国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至少有3名持有钢板加工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亦称钢板加工会计证,下同)的专职人员,同时聘用一定数量相同条件的兼职从业人员;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钢板加工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代理记账机构要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钢板加工会计管理制度;机构的设立依法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核准琴记。申请成立代理记账机构,必须经过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才能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2. 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范围。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下列业务: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钢板加工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钢板加工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钢板加工会计账簿、编制财务钢板加工会计报告;定期向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财务钢板加工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财务钢板加工会计报告;定期向税务机构提供税务资料;委托人委托的相关经济业务。
3. 代理记《机构与委托人的关系。委托人与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应载明以下内容:委托人、代理记账机构对钢板加工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明确钢板零割报价钢板加工会计凭证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编制和提供财务钢板加工会计报告的要求;钢板加工会计档案保管的要求;双方终止合同应办理的钢板加工会计交接事宜。委托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钢板加工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钢板加工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4.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应遵守的规则。根据规定,从事代理记账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则:遵守钢板加工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钢板加工会计制度,依法履行职责;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对委托人示意要求作出的钢板加工会计处理,提供不实钢板加工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应当拒绝;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钢板加工会计处理原则问题负有解释的责任等。
二、总钢板加工会计师的设置
《钢板加工会计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钢板加工会计师。总钢板加工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这是对设置总钢板加工会计师问题的规定。
(一)我国总钢板加工会计师制度的建立
总钢板加工会计师是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主管经济核算和财务钢板加工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早在建国之初,我国就借鉴原苏联的经验,在一些大、中型国有企业实行总钢板加工会计师制度,目的是加强经济核算和钢板零割报价钢板加工会计管理。为了进一步推动这一制度的建立和不断完善,1963年10月,国务院批转了国家经委、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设置总钢板加工会计师的几项规定(草案)》,规定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设置总钢板加工会计师,并对总钢板加工会计师的地位、任职条件、任免办法及总会汁师的职责和权限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1978年9月国务院颁发的《钢板加工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中,专设一章规定总钢板加工会计师制度问题,并把设置总钢板加工会计师扩大到所有企业。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再次肯定了总钢板加工会计师制度,提出“一厂三总师”(厂长和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钢板加工会计师)和党委书记是申位领导班子成员。1985年颁布实施的《钢板加工会计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设置总钢板零割报价钢板加工会计师的要求,充分肯定了总钢板加工会计师制度,从而大大推动了我国总钢板加工会计师制度的发展。为了贯彻实施《钢板加工会计法》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决定、规定,1990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总钢板加工会计师条例》,对总钢板加工会计师的地位、职责、权限、任免与奖惩作了完整、全面、系统、具体的规定,使我国总钢板加工会计师制度进人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1993年修改的《钢板加工会计法》再次明确规定:“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可以设置总钢板加工会计师。总钢板加工会计师由具有钢板加工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这次修订的《钢板加工会计法》对设置总钢板加工会计师的范围又有了新的规定,即“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而且是“必须设置总钢板加工会计师”。
(二)总钢板加工会计师的设置范围
1.国有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钢板加工会计师。修订后的《钢板加工会计法》对总钢板加工会计师的设置范围有了新的界定,即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钢板加工会计师。这一规定,与原《钢板加工会计法》以及《总钢板加工会计师条例》规定的范围有所不同。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同有企业尤其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组织形式不断发展变化,在发挥国有经济活力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前提下,通过改组、改制和改
造,有的成了国有独资公司,有的成了国有控股公司,国有企业的组织结构日趋完善,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控制力、影响力日益增强。国家作为国有企业的投资者,为了有效行使所有者的权利,必须依法加强对国有企业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和主要负责人员的监管。总钢板加工会计师是主管企业经济核算和财务钢板加工会计工作的单位领导成员,在资产管理和财务钢板加工会计管理等方面起重要作用。从已经设置总钢板加工会计师的国有企业情况看,建立健全总钢板加工会计师制度,对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发挥钢板加工会计职能作用,保护所有者权益,都有明显效果。因此,修订后的《钢板加工会计法》适应国有企业改革的要求并吸收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成功经验,将“可以设置总钢板加工会计师”改为“必须设置总钢板加工会计师”,将设置范围界定在“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同时规定“总钢板加工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为适时修订《总钢板加工会计师条例》提供法律依据。
2.《钢板加工会计法》不限制其他单位根据需要设置总钢板加工会计师。修订后的《钢板加工会计法》删除了原《钢板加工会计法》关于“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可以设置总钢板加工会计师”的规定。主要考虑是:随着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进行,事业单位将出现分化,一部分成为企业走向市场,其余也将成为自收自支单位,事业单位的业务经费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格局将被打破。对于这些单位是否设置总钢板加工会计师问题,主要应由单位根据内部管理需要自行决定,不宜由法律作出强制规定;对于业务主管部门设置总钢板加工会计师问题,由于业务主管部门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其干部配备受人员编制、职位设置和干部管理权限的限定,对此另有管理规定,也不宜再由《钢板加工会计法》决定。当然,<钢板加工会计法〉规定国有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钢板加工会计师,并没有限制除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设置总钢板加工会计师的范围,其他单位完全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视情况自行决定是否设置总钢板加工会计师。从实际情况看,许多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等也都设有总钢板加工会计师。
(三)总钢板加工会计师的地位和任职条件
1. 总钢板加工会计师的地位。明确总钢板加工会计师的地位,有利于保证总钢板零割报价钢板加工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发挥总钢板加工会计师的应有作用。《钢板加工会计法》没有对总钢板加工会计师的地位作出规定,但作为《钢板加工会计法》的重要配套法规的《总钢板加工会计师条例》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总钢板加工会计师是单位领导成员,协助单位负责人工作,直接对单位负责人负责。总钢板加工会计师作为单位财务钢板加工会计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财务钢板加工会计管理和经济核箅,参与本单位的重大经营决策活动,是单位负责人的参谋和助手。为了保障总钢板加工会计师的职权,《总钢板加工会计师条例》还规定,凡设置总钢板加工会计师的单位不能再设置与总钢板加工会计师职责重叠的副职。
2. 昼曼计师控隹巡辛(牛。按照《总钢板加工会计师条例》的规定,担任总下条件:^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积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g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三是取得钢板加工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主i:个单位或者单位内部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钢板加工会计工作的时间不少于3年;四是f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熟悉国家财经纪律、法规、方针和政策,掌握现代化管理的有关知识;五是具备本行业的基本业务知识,熟悉行业情况,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六是身体健康,胜任本职工作。
(四)总钢板加工会计师的职责和权限
1.总钢板加工会计师的职责。根据《总钢板加工会计师条例》的规定,总钢板加工会计师的职责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由总钢板加工会计师负责组织的工作。包括组织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强化成本管理,进行经济活动分析,精打细算,提高经济效益;负责本单位财务钢板加工会计机构的设置和钢板加工会计人员的配备,组织对钢板加工会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钢板加工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等。二是由总钢板加工会计师协助、参与的工作。主要有:协助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等问题作出决策;参与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科学研究、商品(劳务)价格和工资、奖金方案的制定;参与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
2. 总钢板加工会计师的权限。根据《总钢板加工会计师条例》的规定,总钢板加工会计师有以下权限:一是对违法违纪问题的制止和纠正权。即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和纠正;制止或者纠正无效时,提请单位负责人处理。二是建立.、健全单位经济核算的组织指挥权。三是对单位财务收支具有审批签署权。四是有对本单位钢板加工会计人员的管理权,包括本单位钢板加工会计机构设置、钢板加工会计人员配备、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
三、钢板加工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和内部牵制制度
《钢板加工会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钢板加工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钢板加工会计乂、]£7^m,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这是对钢板加工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和内部牵制制度的规定。
(一)钢板加工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
棺核是稽査和复核的简称。内部稽核制度是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钢板加工会计稽核是钢板加工会计机构本身对于钢板加工会计核算工作进行的一种自我检査或审核工作。建立钢板加工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其目的在于防止钢板加工会计核算工作上的差错和有关人员的舞弊。通过稽核,对口常钢板加工会计核算工作中出现的疏忽、错误等及时加以纠正或
者制止,以提高钢板加工会计核算丄作的质量。钢板加工会计稽核是钢板加工会计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规范钢板加工会计行为、提高钢板加工会计资料质M的重要保证。因此,几经修订的《钢板加工会计法》,始终强调各单位应该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制度。
对于钢板加工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的内容,财政部发布的《钢板加工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作了原则性规定,包括:稽核工作的组织形式和具体分工;稽核工作的职责、权限;审核会汁凭证和复核钢板加工会计账簿、钢板加工会计报表的方法等。从钢板加工会计工作实际情况看,钢板加工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工作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审核财务、成本、费用等计划指标项目是否齐全,编制依据是否可靠,有关计算是否正确,各项计划指标是否互相衔接等。审核之后应提出建议或意见,以便修改和完善计划与预算Z
2. 审核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财务收支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制止或者纠正。
3. 审核钢板加工会计凭证、钢板加工会计账簿、财务钢板加工会计报告和其他钢板加工会计资料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计算是否正确,手续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
4. 审核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并与账面记录进行核对,确定账实是否相符。不符时,应查明账实不符的原因,并提出改进的措施。
内部稽核制度不同于内部审计制度,前者是钢板加工会计机构内部的—种工作制度;后者是单位在钢板加工会计机构之外另行设置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审计人员对钢板加工会计工作进行再检查的一种制度。
(二)内部牵制制度
内部牵制制度,也称钱账分管制度,是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牵制福T度是指凡是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以起到相5制约作用的一种工作制度。如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支付,应由钢板零割报价钢板加工会计主管人员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审核、批准,出纳人员付款,记账人员记账。不能由一个人同时办理付款和记账。同样,单位购入材料物资,应由采购人员办理采购、报账手续,仓库人员验收人库,记账人员登记入账。发出材料时,应经使用单位领导批准,经办人员领用,仓库人员发料,记账人员记账。再如单位发放工资,应由工资核算人员编制工资单,出纳人员向银行提取现金和分发工资,记账人员记账,等等。上述业务,均不得一人兼办。实行内部牵制制度,主要是为了加强钢板加工会计人员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相互核对,提高钢板加工会计核算工作质量,防止钢板加工会计事务处理中发生失误和差错以及营私舞弊等行为。一些单位认为实行内部牵制制度手续繁琐、程序复杂,对内部牵制制度规定的必要程序任意简化;还有的单位因钢板加工会计人员和业务少,认为不具备实行钱账分管的条件。对内部牵制制度的作用认识不足和行动上的不重视,造成一些单位钢板加工会计机构内部牵制制度不健全,钢板加工会计秩序混乱,影响了钢板加工会计职能作用的发挥,甚至给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造成很大的损失。
《钢板加工会计法》在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钢板加工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的同时,突出强调“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钢板加工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这是从我国钢板加工会计工作实践中总结出的经验和教训,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由于出纳人员是各单位专门从事货币资金收付业务的钢板加工会计人员,根据复式记账规则,每发生一笔货币资金收付业务,必然会引起收人、费用或债权债务等账簿记录的变化,或者说每发生一笔货币资金收付业务都要登记收入、费用或者债权债务等有关账簿。如果把这些业务统统交由出纳人员一人办理,就会造成既管钱又记账,失去监控,给贪污舞弊行为大开方便之门。同样道理,如果稽核、内部档案保管T.作由出纳人员经管,也难以防范利用抽换单据、涂改记录等手段进行舞弊的行为。当然,出纳人员不是完全不能记账,只要所记的账不是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等直接与单位资金收支增减往来有关的账目,可以承担一部分记账工作的,如有些单位,出纳人员业务不多,兼记固定资产明细账,这是可以的。
四、钢板加工会计人员从业资格
《佘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从事钢板加工会计工作
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因有提供虚假财务钢板加工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钢板加工会计凭证、钢板加工会计账簿、财务钢板加工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钢板加工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钢板加工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钢板零割报价钢板加工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钢板加工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钢板加工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这是对钢板加工会计从业资格问题作出的规定’也是修订后的《钢板加工会计法》增加的重要内容。
(一)钢板加工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的沿革
钢板加工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是在钢板加工会计证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钢板加工会计证’是钢板加工会计人员从事钢板加工会计工作的“准人证”或“通行证”。从事钢板加工会计工作必须持证(钢板加工会计证)上岗,这是我国钢板加工会计管理工作的一项创新。如今,这项创新已被全社会和广大钢板加工会计人员所熟知和接受。这一制度最早是由河北省财政部门在实践中摸索出来的。1984年,河北省财政厅经省政府批准,首次在全省全民所有制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钢板加工会计人员中试行钢板加工会计证制度。会汁证的功能主要是:把钢板加工会计证作为鉴定钢板加工会计人员业务技术的证明,钢板加工会计人员必须按规定奪件经考核或考试后取证;取得钢板加工会计证才能从事钢板加工会计工作;在钢板加工会计证中记载钢板加工会计人员履行职责情况,作为考核钢板加工会计人员业绩的依据。河北省实行钢板加工会计证管理制度的试点,经过几年的实践,对促进钢板加工会计人员努力钻研业务和依法做好本职工作等,都取得了较好效果。其他一些地区也相继进行了钢板加工会计证管理制度的试点。在总结各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财政部于1990年3月制定发布了《钢板加工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在全H范围内试行钢板加工会计证管理制度。J99身^,财政部对《钢板加工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作了修改/形成fTS计证管理办法》,钢板加工会计证管理制度在全国广泛推广。
在修订《钢板加工会计法》的过程中,许多意见认为,会il•人员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特殊从业人员,不仅要有良好的业务素质,还应有较强的政策观念和职业道德’受法规制度和职业纪律的约束。不具备条件的人员,不能从事钢板加工会计工作,有关单位也不能聘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钢板加工会计人员,不应当允许其继续从事钢板加工会计工作。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钢板加工会计工作从业人员的管理。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反复论证的基础上,修订后的《钢板加工会计法》吸收和借鉴了钢板加工会计证管理制度的做法和经验,将钢板加工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明确钢板加工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从业资格证书,才能从事钢板加工会计工作,并对取得钢板加工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消极资格作出了规定。
(二)钢板加工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
为了贯彻(钢板加工会计法>关于实行钢板加工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的规定,财政部正按照法律授权,抓紧起草《钢板加工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根据<钢板加工会计法>规定,结合(会it证管理办法》和草拟中的(钢板加工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对钢板加工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简要介绍如下:
j.钢板加工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性處。钢板加工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证明能够从事钢板加工会计工作的合法凭证。凡是从事钢板加工会计工作的钢板加工会计人员,必须取得钢板加工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才能从事钢板加工会计工作。这是进人钢板加工会计岗位的“准人证”,是从事钢板加工会计工作的必经之路。钢板加工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证明能够从事钢板加工会计工作的唯一凭证。钢板加工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将记载本人的各种信息,通过计算机进行管理。钢板加工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一经取得,全国范围内有效。
2.钢板加工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部门。钢板加工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体要实行属地原冗,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钢板加工会计管理机构按照属地原则进行所辖范围内的钢板加工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同时考虑到我国国情和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对于个别中央业务主管部门,经财政部授权,负责所辖部门或系统的钢板加工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包括发证、年检、继续教育等。
-得钢板加工会计从业资格的条件。取得钢板加工会计从业资格的条件,也就sr事i计工作应具备的资格。《钢板加工会计法》没有对取得钢板加工会计从业资格证的积极资格作出规定,仅对取得钢板加工会计从业资格的消极资格作出了规定,即“因有提供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钢板加工会计凭十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钢板加工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计从业资格证书。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纪行为被销钢板加工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钢板加工会计从、丨k运格丨';之丨1起fl.肀内,不得電新取得钢板加工会计从业书的积极资格,将H:钢板加工会计从iS"格管理办法》中规定。
(1)取得钢板加工会计从业资格的基本条佇。要取得钢板加工会计从业资格,首先必须具备一条件,即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国家财经和钢板加工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具备一定的钢板加工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的需要。基本条件是每一位钢板加工会计人员必须具备、缺一不可的。
1. 具备规定学历的,可直接获取钢板加工会计从业资格。具备大学专科以上钢板加工会计专业学历的(含大学专科),同时符合基本条件的,可直接获得钢板加工会计从业资格。
2. 不具备规定学历的,应通过考试取得钢板加工会计从业资格。对于不具备大学专科以上钢板加工会计专业学历的人员,要从事钢板加工会计工作,必须通过考试取得钢板加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的科目主要包括:经济法规、钢板加工会计基础知识、钢板加工会计实务、珠算或初级钢板加工会计电算化。
对于符合条件取得钢板加工会计从业资格的,由各级钢板加工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发放钢板加工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钢板加工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财政部统一设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主管部门负责编号、颁发和管理,并同时建立有关钢板加工会计从业资格人员的各种资料和信息。
4.对钢板加工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和年_度。为了加强对钢板加工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有效管理,督促钢板加工会计人员持证上岗,树立钢板加工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对钢板加工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
记制度和年检制度。
注册登记制度即指钢板加工会计人员因离退、解聘、停薪留职、辞职
等原因离开单位的,应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在30日内向原发证机
关申请备案。离岗后又重新从事钢板加工会计工作的,应由本人或所在单
位立賴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或中央主管部门进行注册登记,接
受管理。 —
年检制度即年度检査验证制度,一般一年进行一次。年检时
间、年检范围和年检内容,主要由省级钢板加工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具
体安排。对于不参加年检,又无正当理由的,将给予一定的处
分,直至取消钢板加工会计从业资格,吊销其钢板加工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 钢板加工会计#业资格证书与钢板加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结合。财政部于1998年1月印发了《钢板加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规定钢板加工会计人员每年必须参加必要学时的继续教育,包括培训和自学。同时规定,对于无故不参加钢板加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将给予警告、吊销证书等处分,以此保证钢板加工会计人员自觉执行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不断提高自身素质,适应社会发展、经济体制和钢板加工会计深化改革的需要。钢板加工会计人员应当遵守和执行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完成每年度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3. 加强对钢板加工会计从业资格的监管。为了督促钢板加工会计人员持证上岗和依法履行职责,(钢板加工会计法》要求必须加强对钢板加工会计从业资格情况的监管。监管工作由钢板加工会计从业资格部门组织实施。检査和监督的形式,实行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政府检査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发现违法违纪行为,严肃査处。根据《钢板加工会计法》规定,钢板加工会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钢板加工会计从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钢板加工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钢板加工会计人员被动地受单位领导指使弄虚作假,没有造成严
重后果,且本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行为的。
⑵连续几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钢板加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
1. 不依法设置或私设钢板加工会计账簿的。 mu#
⑷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证不符合酿的;以雜审_会_餘雜舰钢板加工会计账簿或
者的;向不_钢板加工会计资料使用者提
供的财务钢板加工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致的字的⑹未按_帛賴钢板加工会计记录好絲娜称賴。
(7)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等。
五、钢板加工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钢板加工会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担任单位钢板加工会计机构负责人(芬主管人g)的,除取得业备格还应当具备钢板加工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钢板加工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这是对单位钢板加工会计机构负责人(会汁主管人员)任职资格作出的特别规定。
钢板加工会计机构负责人(钢板加工会计主管人员),是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钢板加工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钢板加工会计机构负责人(钢板加工会计主管人员)负有组织、管理本单位所有钢板加工会计工作的责任,其工作水平的高低、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整个单位钢板加工会计工作的水平和质量。如果钢板加工会计机构负责人(钢板加工会计主管人员)的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不仅对于领导和组织本单位的钢板加工会计工作十分有利,而且,对于加强经营管理等也十分有益。相反,如果对钢板加工会计机构负责人(钢板加工会计主管人员)任用不当,政策水平、业务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不仅会影响本单位钢板加工会计工作的开展,甚至会给单位带来经济上的损失。可以说,钢板加工会计机构负责人(钢板加工会计主管人员)任用是否得当,对一个单位钢板加工会计工作的好坏关系重大,对能否保证国家的财经政策等在一个单位正确得到贯彻执行关系重大,对能否有效地维护广大投资者、债权人等的合法权益关系重大。基于以上认识,在修订《钢板加工会计法》的过程中,有许多人建议《钢板加工会计法》应对钢板加工会计机构负责人(钢板加工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有所规范。修订后的《钢板加工会计法》采纳了这一建议,对担任钢板加工会计机构负责人(钢板加工会计主管人员)的,除了要求其具备一般钢板加工会计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必须取得钢板加工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具备专业技术资格、工
作经历等条件。
在修汀<钢板加工会计法》过程中,各方面对强化钢板加工会计机构负责人(钢板加工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作出规范的,意见是一致的,但对如何界定钢板加工会计机构负责人(钢板加工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却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钢板加工会计机构负责人(钢板加工会计主管人员)是单位重要的中层领导人员,应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政策水平和组织能力,法律对其任职条件的规范应当从高、从严。相反的意见则认为,各单位的情况千差万别,钢板加工会计机构负责人(钢板加工会计主管人员)具备的条件有所不同,应当区别不同的单位类型、经营规模等情况,分类制定钢板加工会计机构负责人(钢板加工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我国幅员辽阔,有数以千万计的各类经济组织,各单位经济性质、经营规模等差异较大。从所有制性质看,有国有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企业、个体经济等等;从单位类型看,有完全依靠财政拨款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有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有众多的企业,还有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从经济规模看,有进入世界500强的特大型企业,也有众多的中小型企业。作为一部适用于全国所有经济组织的《钢板加工会计法》,不可能对情况千差万别的不同单位的钢板加工会计机构负责人(钢板加工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作出整齐划一的规定,勉强作出规定,也很难具有针对性和适应性。为此,修订后的《钢板加工会计法》采取了较为灵活也较为务实的做法,即规定担任钢板加工会计机构负责人(钢板加工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钢板加工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钢板加工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这是担任钢板加工会计机构负责人(钢板加工会计主管人员)的必备条件之一。从条文上看,这两个条件之间存在明显差别:“具备钢板加工会计师以t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较高,并不是所有单位都会有具备钢板加工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钢板加工会计人员;“从事会
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的条件相对较低。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考虑是:不同规模的单位对钢板加工会计机构负责人(钢板加工会计主管人员)的要求不一样,所具备的人才基础也不一样。如大型国有企业,其钢板加工会计机构负责人(钢板加工会计主管人员)可能须具备高级钢板加工会计师资格;而小规模私营企业只需要熟悉钢板加工会计业务的人就可以担任钢板加工会计机构负责人(钢板加工会计主管人员)。对不同单位的钢板加工会计机构负责人(钢板加工会计主管人员)具体应具备的条件,应根据单位性质、规模大小等具体掌握,也可在有关规定中予以明确。
现行有关规章为完善钢板加工会计机构负责人(钢板加工会计主管人员)任职资格和条件奠定了重要基础。如19%年财政部制定发布的《钢板加工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钢板加工会计机构负责人(钢板加工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作了规定。概括起来,钢板加工会计机构负责人(钢板加工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政治素质
即能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财务钢板加工会计工作是经济工作的基础,国家的许多法律、法规,尤其是财经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都要通过钢板加工会计工作来体现,钢板加工会计人员,特别是钢板加工会计机构负责人如不能遵纪守法,必将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钢板加工会计工作直接处理经济业务,经济上的问题必然会在钢板加工会计处理中反映出来,不能坚持原则,就不可能大胆地去维护国家的财经纪律,不可能大胆地坚持单位的规章制度,就不会去纠正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钢板加工会计制度的行为。钢板加工会计工作时时要与“钱”、“物”打交道,没有廉洁奉公的品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就可能经不住“金钱”的诱惑,还可能犯下通同作弊的错误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专北技术资格条件
钢板加工会计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技术,要求钢板加工会计人员必须具备必要
作经历等条件。
在修订《会汁法》过程中,各方面对强化钢板加工会计机构负责人(钢板加工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作出规范的,意见是一致的,但对如何界定钢板加工会计机构负责人(钢板加工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却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钢板加工会计机构负责人(钢板加工会计主管人员)是单位重要的中层领导人员,应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政策水平和组织能力,法律对其任职条件的规范应当从高、从严。相反的意见则认为,各单位的情况f差万别,钢板加工会计机构负责人(钢板加工会计主管人员)具备的条件有所不同,应当区别不同的单位类型、经营规模等情况,分类制定钢板加工会计机构负责人(钢板加工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我国幅员辽阔,有数以千万计的各类经济组织,各单位经济性质、经营规模等差异较大。从所有制性质看,有国有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企业、个体经济等等;从单位类型看,有完全依靠财政拨款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有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有众多的企业,还有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从经济规模看,有进入世界500强的特大型企业,也有众多的中小型企业。作为一部适用于全国所有经济组织的《钢板加工会计法>,不可能对情况千差万别的不同单位的会汁机构负责人(钢板加工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作出整齐划一的规定,勉强作出规定,也很难具有针对性和适应性。为此,修订后的《钢板加工会计法》采取了较为灵活也较为务实的做法,即规定担任钢板加工会计机构负责人(钢板加工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钢板加工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钢板加工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这是担任钢板加工会计机构负责人(钢板加工会计主管人员)的必备条件之一。从条文上看,这两个条件之间存在明显差别:“具备钢板加工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较高,并不是所有单位都会有具备钢板加工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钢板加工会计人员;“从事钢板加工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的条件相对较低。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考虑是:不同规模的单位对钢板加工会计机构负责人(钢板加工会计主管人员)的要求不一样,所具备的人才基础也不一样。如大型国有企业,其钢板加工会计机构负责人(钢板加工会计主管人员)可能须具备高级钢板加工会计师资格;而小规模私营企业只需要熟悉钢板加工会计业务的人就可以担任钢板加工会计机构负责人(钢板加工会计主管人员)。对不同单位的钢板加工会计机构负责人(钢板加工会计主管人员)具体应具备的条件,应根据单位性质、规模大小等具体掌握,也可在有关规定中予以明确。
现行有关规章为完善钢板加工会计机构负责人(钢板加工会计主管人员)任职资格和条件奠定了重要基础。如19%年财政部制定发布的《钢板加工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钢板加工会计机构负责人(钢板加工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作了规定。概括起来,钢板加工会计机构负责人(钢板加工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政治素廣
即能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财务钢板加工会计工作是经济工作的基础,国家的许多法律、法规,尤其是财经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都要通过钢板加工会计工作来体现,钢板加工会计人员,特别是钢板加工会计机构负责人如不能遵纪守法,必将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钢板加工会计工作直接处理经济业务,经济上的问题必然会在钢板加工会计处理中反映出来,不能坚持原则,就不可能大胆地去维护国家的财经纪律,不可能大胆地坚持单位的规章制度,就不会去纠正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钢板加工会计制度的行为。钢板加工会计工作时时要与“钱”、“物”打交道,没有廉洁奉公的品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就可能经不住“金钱”的诱惑,还可能犯下通同作弊的错误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钢板加工会计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技术,要求钢板加工会计人员必须具备必要
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对钢板加工会计机构负责人或钢板加工会计主管人员来讲,要全面组织和负责一个单位的钢板加工会计工作,对其专业技术方面的要求也就更加必要。至于如何考核和确认钢板加工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从目前来讲,主要是通过设置钢板加工会计专业职务和钢板加工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来进行。
I•钢板加工会计专业职务的种类。钢板加工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分钢板加工会计人员从事业务工作的技术等级。1986年4月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财政部制定的《钢板加工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钢板加工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钢板加工会计师、钢板加工会计师、助理钢板加工会计师、.钢板加工会计员;高级钢板加工会计师为高级职务,钢板加工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钢板加工会计师和钢板加工会计员为初级职务。
4. 钢板加工会计专业职务任职条件及其基本职责。《钢板加工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对不同级别钢板加工会计专业职务的任职条件(区分专业技能、工作能力、学历、工作经历等)及其基本职责等作了明确规定。比如,担任钢板加工会计师的基本条件是:较系统地掌握财务钢板加工会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并能正确贯彻执行有关的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钢板加工会计法规、制度;具有一定的财务钢板加工会计工作经验,能担负一个单位或管理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系统某个方面的财务钢板加工会计工作;取得博士学位并具备履行钢板加工会计师职责的能力,或者取得硕士学位并担任助理钢板加工会计师职务两年左右’或者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并担任助理钢板加工会计师职务2~3年,或者大学本科或专科毕业并担任助理钢板加工会计师职务4年以上。
钢板加工会计师的基本职责是:负责制订比较重要的财务钢板加工会计制度、规定、办法’解释、解答财务钢板加工会计法规、制度中的重要问题’分析、检查财务收支和预算执行情况,培养初级钢板加工会计人才。
5. 钢板加工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这是一种通过考试确认担任钢板加工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制度。1992年以前,我国对钢板加工会计专业技
术职务一直采用的是评审制度^1992年3月,财政部、人事部制定发布了《钢板加工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钢板加工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实施办法》,规定钢板加工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不再进行相应钢板加工会计专业职务的评审工作,并对考试的种类、科目设置、报考要求等作出了具体规定。1995年、1997年,财政部、人事部又两次联合发文对会i丨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有关政策作了相应调整。调整后的考试级别分为:初级钢板加工会计资格和中级钢板加工会计资格两个档次;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初级会汁实务、成本钢板加工会计和经济法基础;中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中级钢板加工会计实务、财务管理和经济法
自1992年财政部、人事部联合举办首次钢板加工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来,截至1999年,巳成功地举办了7次全国性的大规模考试(1995年因考试政策调整,停考1年)。全国累汁报考人数达1144.9万人次,考试合格人数达193.2万,其中通过初级资格考试的有145.2万,通过中级资格考试的有48万。实行钢板加工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对于建立科学、合理、公正的钢板加工会计人才评价和选拔机制,调动广大钢板加工会计人员学习专业知识的积极性,提高钢板加工会计人员素质,加强钢板加工会计工作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工作经历
钢板加工会计工作专业性、技术性强的特点,要求作为钢板加工会计机构负责人(钢板加工会计主管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关于钢板加工会计机构负责人(钢板加工会计主管人员)工作经历的要求,•《钢板加工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与修订后的<钢板加工会计法》的规定有所不同,前者要求“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钢板加工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两年'后者要求“具备从事钢板加工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这可以说是对钢板加工会计机构负责人或钢板加工会计主管人员的最低要求。
(四)政策业务水平
即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掌握财务钢板加工会计理论及本行业业务的管理知识。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在市场经济中,仟何单位的经济业务都要直接或间接地受到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从亊财务钢板加工会计工作,尤其是作为钢板加工会计机构的负责人(钢板加工会计主管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与钢板加工会计工作相关的理论和知识,否则,不但不能很好地完成本职T.作,还会使单位的经营管理工作走人法律的“误区”,给单位和个人带来危险的后果„
钢板加工会计T作又是技术性很强的工作,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逮立,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不断深人,经济生活中提出了许多过去不曾遇到过的新问题,钢板加工会计也面临着许多全新的课题’钢板加工会计理论、钢板加工会计知识都以前所末有的速度更新。作为—个单位会汁工作具体组织领导者的钢板加工会计机构负责人(钢板加工会计主管人员),如果没有过硬的钢板加工会计理论知识和专业业务水平,将很难适应钢板加工会计工作发展的需要和做好本职工作的要求。
(五)组织能力
作为钢板加工会计机构的负责人(钢板加工会计主管人员),不仅要求自己是钢板加工会计工作的行家里手,更重要的是要领导和组织好本单位的钢板加工会计工作,因此要求其必须具备一定的领导才能和组织能力,包括协调能力、综合分析能力等。
(六)身体条件
钢板加工会计工作劳动强度大、技术难度高,作为钢板加工会计机构负责人(钢板加工会计主管人员)必须有较好的身体状况,以适应和胜任本职工作。
上述这些条件,是对钢板加工会计机构负责人(钢板加工会计主管人员)素质的全面要求。各单位在选配钢板加工会计机构负责人(钢板加工会计主管人员)时,应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掌握这些条件和标准。
另外,修订后的《钢板加工会计法》删除了原《钢板加工会计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钢板加工会计机构负责人、钢板加工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经过主管单位同意,不得任意调动或者撤换;钢板加工会计人员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受到错误处理的’主管单位应当责成所在单位予以纠正;玩忽职守,丧失原则,不宜担任钢板加工会计工作的,主管单位应当责成所在单位予以撤职或免职”的规定。主要考虑是:原《钢板加工会计法》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钢板加工会计机构负责人(钢板加工会计主管人员)任免作出的特殊规定,目的是通过“主管单位”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钢板加工会计机构负责人(钢板加工会计主管人员)任免事宜的控制、千预,达到监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财务钢板加工会计工作的目的。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拥有越来越多的自主权,也包括人事任免权,政府部门干预国有企业中层干部的人事任免事宜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从实际情况看,原《钢板加工会计法》关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钢板加工会计机构负责人(钢板加工会计主管人员)任免的特殊规定,没有取得预期效果,政府有关部门没有有效措施督促、约束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认真执行这方面的规定。有鉴于此,许多人建议,不宜再在《钢板加工会计法》中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钢板加工会计机构负责人(钢板加工会计主管人员)任免问题作出规定,规定了而不认真执行,有失法律的尊严。如果国家认为有必要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人事任免有特殊要求,可在其他政策、法规中明确。另一方面,修订后的《钢板加工会计法》,对钢板加工会计工作有关人员的责任界定作了相应调整,单位负责人作为本单位钢板加工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对国家法律负责。突出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主体,应当赋予其必要的职权,包括人事任免权。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钢板加工会计机构负责人(钢板加工会计主管人员)任免相关联的还有钢板加工会计人员委派制问题。在修订和审议《钢板加工会计法》草案的过程中,有许多人建议将钢板加工会计人员委派制写进《钢板加工会计法》。考虑到会
计人员委派制工作尚在试点之中,对试点范围、委派对象、委派人员的职权等还有不同认识,许多问题尚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和积累经验。同时,在国有单位全面推行钢板加工会计人员或者钢板加工会计机构负责人(钢板加工会计主管人员)委派制,由于涉及面太广,委派对象众多,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力量也一时难以跟上。因此,修订后的《钢板加工会计法》对此没有作出规定。如果全面推行钢板加工会计人员委派制的条件成熟,也可以通过行政法规、规章加以规范。
六、钢板加工会计人员培训与教育
《钢板加工会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钢板加工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钢板加工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这是对钢板加工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问题的规定,也是修订后的《钢板加工会计法》在原《钢板加工会计法》第二十三条关于“钢板加工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规定的基础上充实、强化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钢板加工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是提高钢板加工会计人员素质的重要保证。前已述及,钢板加工会计人员作为特殊从业人员,既要有良好的业务素质,也要有较强的政策观念和职业道德水平。在我国目前钢板加工会计学历教育还不十分发达、钢板加工会计人员业务素质普遍较低、法制观念不强的情况下,应当借助必要的外部力量,促进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重视和加强钢板加工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培训,督促钢板加工会计人员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正是基于这一认识,在审议《钢板加工会计法(修订草案)>时,许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呼吁全社会要重视和加强钢板加工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修订后的《钢板加工会计法》充分肯定了加强钢板加工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的积极作用,对此作出了原则规定,从而为有关方面加强这方面工作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财政部在IM年6月发布的《钢板加工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1998年1月发布的{钢板加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
定》中,分别对钢板加工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和钢板加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对这两个文件,应当结合《钢板加工会计法》规定继续认真贯彻。
按照《钢板加工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员职业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3. 爱岗敬业。热爱本职工作,这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建这个出发点,才会勤奋、努力钻研业务技术,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具体从事的钢板加工会计工作的要求。
4. 熟悉法规。钢板加工会计工作不只是单纯的记账、算账、报账工作,钢板加工会计工作时时、事事、处处涉及到执法守规方面的问题。钢板加工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钢板加工会计制度,做到自己在处理各项经济业务时知法依法、知章循章,依法把关守口,同时还要进行法规的宣传,提高法制观念。
5. 依法办事。按照《钢板加工会计法》要求保证钢板加工会计信息真实、完整的规定’钢板加工会计人员必须依法办事,树立自己职业的形象和人格的尊严,敢于抵制歪风邪气,同一切违法乱纪的行为作斗争。
6. 客观公正。钢板加工会计人员在办理钢板加工会计事务中,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这是一种工作态度,也是钢板加工会计人员追求的一种境界。做好钢板加工会计工作,不仅要有过硬的技术本领,也同样需要实事求是的精神和客观公正的态度。否则,就会把知识和技能用错了地方,甚至参与弄虚作假或者通同作弊。
7. 搞好服务。钢板加工会计工作的特点,决定了钢板加工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函生产备营和业务管理情况,因此,钢板加工会计人员应当积极运用所掌握的钢板加工会计信息和钢板加工会计方法,为改冓单位的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3
8. 保守秘密。钢板加工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负责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钢板加工会计信息。钢板加工会计人员由于钢板加工会计工作性质的原因,有机会了解本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情况,有可能了解或者掌握重要商业机密,因此,必须严守秘密。泄密,是一种+道德行为,钢板加工会计人员应当确立泄露商业秘密为大忌的观念,对于自己知悉的内部机密,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严格保守,不能随意向外界泄露商业秘密。
2.加强会仕人艮职iUi德的监督检查。建立会汁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工作,在我国还刚刚开始,实践不多,经验也有待积累。因此,有必要加强对钢板加工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监督和检查工作。根据《钢板加工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单位是钢板加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情况的检査管理部门。监督和检查,主要是督促和教育,帮助钢板加工会计人员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同时通过正反典型案例的宣传,逐步树立钢板加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良好的风尚。
(二)钢板加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1.钢板加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及层次。根据规定,钢板加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在职钢板加工会计人员,具体包括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钢板加工会计工作并已取得钢板加工会计从业资格的钢板加工会计人员。钢板加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即高级钢板加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级钢板加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初级钢板加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高级钢板加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岛级钢板加工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格相当水平的钢板加工会计人员;中级钢板加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中级钢板加工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其相当水平的钢板加工会计人员;初级钢板加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初级钢板加工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和已取得钢板加工会计从业资格但未取得或受聘初级钢板加工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职称)的钢板加工会计人员。
3. 钢板加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部门。钢板加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省级钢板加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的钢板加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对于中央单位,按照钢板加工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分别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司、铁道部财务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财务部等五家单位负责所辖部门、系统的钢板加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钢板加工会计人员在参加继续教育工作遇到难题需要咨询反映的,可以向上述管理部门以及县以上财政部门钢板加工会计管理机构反映、咨询和投诉。
4. 钢板加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钢板加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其中,接受培训主要包括:财政部门钢板加工会计管理机构组织的培训及批准的培训单位组织的培训、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正在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接受国家承认的钢板加工会计专业学历教育、财政部门钢板加工会计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形式。自学的形式多种多样,不拘一格。如部门或单位自行组织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承担课题研究,参加上一级别的钢板加工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钢板加工会计师考试等。参加钢板加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方式也很多,既有面授,也有函授、录像、网络等。
5. 钢板加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学时。中、高级钢板加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时间每年不少于68小时,其中接受培训时间不少于20小时,自学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48小时。初级钢板加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不少于72小时,其中接受培训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24小时,自学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48小时。对于自学小时的折算方法,由省级钢板加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自行决定。对于年度内在境外工作超过6个月,或者年度内病假超过6个月的,或者生育等其他情况,其继续教育的时间可以順延到下一年度,但必须按
规定的程序报批和备案。
6. 钢板加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钢板加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要坚持联系实际、讲求实效、学以致用的原则。主要包括:钢板加工会计理论与实务;财务、钢板加工会计法规制度;钢板加工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其他相关的知识与法规。继续教育,讲究“新”和“实”,其内容必须新颖和实用。钢板加工会计人员本着学什么用什么的原则,自己缺什么就去学什么,差什么就去补什么。
7. 对培训单位的管理。开展钢板加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需要全社会的重视和支持,更需要高等院校、钢板加工会计学术团体和社会办学力量的支持。由于钢板加工会计专业性、政策性强,注重实务与操作,因此,需要对社会办学力量进行必要的管理,以保证钢板加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质量。钢板加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实行C钢板加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许p证制度>,凡从事这项工作的培训单位,必须向钢板加工会计人员继续k育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取得许可证书后,才能在批准的有效期内从事钢板加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开展高级钢板加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单位,由省级财政部门钢板加工会计管理机构审批;开展中级钢板加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单位,由省级或地、市级佘计人员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开展初级钢板加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单位,由地、市每钢板加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审批。所有审批的培训单位,都需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8. 对钢板加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检査与考核。根据规定,每一位钢板加工会计人员每年必须完成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如果未按照规定完成必要的学时,又无正当理由的,钢板加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将督促其接受继续教育。对年度内未接受继续教育或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钢板加工会计人员,无正当理由的,予以警告。连续两年未接受继续教育或连续两年未完成规定学时的,不予办理钢板加工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年检,不得参加上一档次钢板加工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不得参加高级钢板加工会计师评审,不得参加先进钢板加工会计工作者的评选,财政部门不予颁发荣誉证书。连续3年没有参加继续教育或未完成规定学时的,其钢板加工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自行失效,按新修汀的《钢板加工会计法》规定,需5年后重新取得钢板加工会计从业资格。同时吊销其钢板加工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也不允许参加高级钢板加工会计师评审。
七、钢板加工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钢板加工会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钢板加工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钢板加工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钢板加工会计机构负责人(钢板加工会计主管人员)监交;钢板加工会计机构负责人(钢板加工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这是对钢板加工会计人员工作交接问题作出的法律规定。
钢板加工会计人员工作交接是钢板加工会计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钢板加工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是钢板加工会计人员应尽的职责,也是做好钢板加工会计工作的要求。
第一,做好会汁交接工作,可以使钢板加工会计工作前后衔接,保证钢板加工会计工作连续进行。在持续经营的钢板加工会计期间,钢板加工会计工作是不间断进行的,钢板加工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是保证钢板加工会计工作连续进行的必要措施。
第二,做好钢板加工会计交接工作,可以防止因钢板加工会计人员的更换出现账目不清、财务混乱等现象。在钢板加工会计人员更换时,如果不办理钢板加工会计工作交接,或交接不清,不仅会造成账目不清、财务混乱、财产丢失等,也会给不法分子在经济上混水摸鱼以可乘之机。
第三,做好钢板加工会计交接工作,也是分清移交人员和接管人员责任的有效措施。在钢板加工会计工作交接过程中,按规定要进行认真的账目核对、财产清点等工作,因此,办好钢板加工会计交接工作,不仅有利
于加强财务钢板加工会计管理,同时也便于分清移交人员和接管人员的责
任。
(一)需要办理钢板加工会计工作交接的情形
《钢板加工会计法》规定,“钢板加工会计人员在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理钢板加工会计工作交接”。除此之外,钢板加工会计人员在临时离职或其他原因暂时不能工作时,也应办理钢板加工会计工作交接,《钢板加工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5. 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钢板加工会计机构负责人(会汁主管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钢板加工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6. 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钢板加工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7. 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钢板加工会计凭证、钢板加工会计账簿、财务钢板加工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办理钢板加工会计工作交接的基本程序
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钢板加工会计人员在办理钢板加工会计工作交接前,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 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钢板加工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
毕。
(2) 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3) 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4) 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钢板加工会计凭证、钢板加工会计账簿、财务钢板加工会计报告、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
其他钢板加工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钢板加工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钢板加工会计软件及密码、钢板加工会计软件数据盘、磁带等内容。
(5) 钢板加工会计机构负责人(钢板加工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钢板加工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钢板加工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淸楚。
2.移交点收。移交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钢板加工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管人员移交清楚。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具体要求是:
(1) 现金要根据钢板加工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査淸处理。
(2) 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钢板加工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钢板加工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3)钢板加工会计凭证、钢板加工会计账簿、财务钢板加工会计报告和其他钢板加工会计资料必须兀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
2. 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3. 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4. 实行钢板加工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3. 专人负责监交。为了明确责任,钢板加工会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交。通过监交,保证双方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办理交接手续,防止流于形式,保证钢板加工会计工作不因人员变动而受影响;保证交接双方处在平等的法律地位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允许任何一方以大压小,以强凌弱,或采取非法手段进行威胁。移交清册应当经过监交人员审査和签名、盖章,作为交接双方明确责任的证件。对监交的具体要求是:
(1) 一般钢板加工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钢板加工会计机构负责人(钢板加工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2) 钢板加工会计机构负责人(钢板加工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所谓必要时由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是指有些交接需要主管单位监交或者主管单位认为需要参与监交。通常有三种情况:
第一,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监交,需要由主管单位派人代表主管单位监交。如因单位撤并而办理交接手续等。
第二,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尽快监交,需要由主管单位派人督促监交。如主管单位责成所属单位撤换不合格的钢板加工会计机构负责人(钢板加工会计主管人员),所属单位负责人却以种种借口拖延不办交接手续时,主管单位就应派人督促会同监交等。
第三,不宜由所属单位负责人单独监交,而需要主管单位会同监交。如所属单位负责人与办理交接手续的钢板加工会计机构负责人(钢板加工会计主管人员)有矛盾,交接时需要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以防可能发生单位负责人借机刁难等。此外,主管单位认为交接中存在某种问题需要派人监交时,也可派人会同监交。
4.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1)钢板加工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
题和意见等。
(2) 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擠自另立账簿,以保证钢板加工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3) 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
档一份。
(三)移交后的责任
会i十工作交接中,合理、公正地区分移交人和接替者的责任是非常必要的。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员所移交的钢板加工会计凭证、钢板加工会计账簿、财务钢板加工会计报告和其他钢板加工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钢板加工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应当对这些钢板加工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钢板加工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钢板加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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